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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5878.com机关职工休假、请假制度

发表时间:2012年05月08日 18:32      来源: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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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休假、请假制度

 

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的规定,结合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,对常委会机关职工休假和请假作如下规定:

一、休假

1、凡属机关正式职工,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者,可享受休假待遇。

2、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
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
3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
(一)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不扣工资的;

(二)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
(三)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
(四)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
4、职工休假,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有关领导批准。

1)厅级干部休假,由常委会主任批准,并告知办公厅负责人。

2)处级干部休假,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,并告知办公厅负责人。

3)科级(含科级)以下干部休假,分别由所在工作委员会、办公厅负责人批准。

5、个别因工作需要,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干部,经分管领导批准、报办公厅人事处备案后,可将假期推到下一年度使用。

6、按照国家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、婚丧假、生育假的,仍可享受休假待遇。

7、安排休养或疗养的职工,其休养或疗养的时间应占用休假时间。

8、脱产参加各类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,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。毕业(结业)回原单位工作后,从下一年度享受休假待遇。

二、请假

1、机关职工因事、因病可以请事、病假。

2、请事、病假职工,一般先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,报有关领导批准。

1)厅级干部请事、病假,由常委会主任批准,并告知办公厅负责人。

2)处级干部请事、病假,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,并告知办公厅负责人。

3)科级干部请事、病假,分别由工作委员会、办公厅负责人批准。

4)科级以下干部请事、病假,五天(含五天)以内者,分别由副秘书长、办公厅副主任、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批准,五天以上者,由秘书长、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。

3、请病假者,应有承办职工医疗保险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。

三、续假和销假

1、假期满后,要向准假的领导销假;不能按期上班者,要办理续假手续。

2、假期满后,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上班,又没有补办续假手续的,按旷工处理。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,按照《公务员法》有关规定予以辞退。

四、其它

1、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工休假、请假手续,既要有计划地安排好职工休假,又要保证不影响工作,避免职工集中休假。

2、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5、本规定自201151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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